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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sell. R.Dynes:危機中的組織適應--合作機制與結構變化

2019-7-16 7:56:58 人評論

轉自“風險災害危機多學科研究”訂閱號



作者簡介:

Russell. R. Dynes: 美國社會學協會

B. E. Aguirre: 德克薩斯農機大學自由藝術學院


導論

社會生活的許多事件都是如此結構化,以至于他們被認為是常規事件。大多數情況下,個人與群體的行為需要遵循既定的標準和程序。然而,有時候內部和/或外部因素產生足夠的壓力,使得個人與群體處于危機狀態。危機要求我們重新制度既定的、標準化的程序,或者創新解決問題的途徑與變革組織來應對危機。因此,危機中的組織或者個人需要將突生行為與常規行為相結合。


基于既有的組織文獻,本文嘗試解釋危機中的組織適應。它特別關注組織合作的機制,并說明危機如何對改變組織結構的。本文目的在于從社會學的視角解釋突生現象。既有的文獻指出,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解釋突生行為:(1)強調組織間和合作的必要性;(2)危機組織需要改變其與其他組織的溝通方式;(3)組織溝通的變化導致了組織合作的變化。這些變化可以用傳統的組織理論來解釋。在確立了這一理論方向之后,我們將回到它在危機中的應用。


理論框架:

本文的理論基礎是Hage等人的理論框架,他們認為組織合作與其內部結構有關。進一步講,組織合作由組織的多樣性、權力與地位的分配兩個因素決定。雖然該理論最初是在非災難環境中運用,然而這兩個因此在危機中的作用尤為明顯。


組織合作是組織研究的關鍵問題,組織合作可以被視為組織各部分如何聯系以完成組織目標。組織即可以基于預案而開展合作(coordination by plan),也可以基于反饋而開展合作(coordination by feedback)。前者是根據預先制定的時間表和方案來指導和規范各組織的運作,而后者則依靠組織信息的交流以促進組織適應。


兩者不同合作是基于為了達成組織目標而存在的兩種假設。在基于預案的合作中,對組織的控制與行為的規范主要依賴于獎懲機制。如果有一個明確的行動藍圖,一旦組織的行為不符合計劃,就會收到懲罰。而基于反饋的合作中,組織通過獲取新的信息以糾正組織的行為,而社會控制則被視為組織內部職業標準化所帶來的結果。總之,基于預案的合作依賴于外部控制,而基于反饋的合作則更依賴于內部控制。


顯然,這兩種不同類型的合作都是理想化的;現實中,組織的合作更多的是二者的結合。然后,驅動組織合作的因素是可以確定的。Hage 識別了三個:任務的不確定性;多樣性,即組織中不同職業的相對數量及其專業多樣性;組織內部的權力與地位的分配。他們認為職位多樣性與任務復雜性越強時,組織越傾向于基于外界反饋而開展合作。在前一種情況下,沒有一套標準的行政準則和標準以規范或者管制組織成員的行為;而后者則者重視組織人員之間信息交換,危機中信息量的增長與信息傳輸方向的多樣化導致的橫向交流的增加,使得通過規劃進行合作變得不可能。


然而當組織間的權力和地位差異較大時,基于預案合作的可能性也增加。人員之間的等級位置距離越大,他們之間的溝通程度越低。同質性與穩定性等外部環境因素決定著組織變化。


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三個猜想:

1. 組織結構越多樣化,越傾向于基于反饋開展合作。

2. 組織內部的權力分配和職位分配差別越大,越傾向于基于預案合作。

3. 組織外界環境越復雜,越傾向于基于反饋開展合作。


危機中的組織行為

到目前為止,對危機中團體和組織行為的研究集中在“突生”(emergence)這一概念上。這一概念的出現最初是為了回應社會結構中的主流觀點,這種觀點秉持靜態的結構觀,認為無法通過實地觀察觀察社會結構。大多數的組織理論聚焦于官僚結構,在這種結構中,組織被視為具有明確邊界、明確成員、正式角色、既定的權力線和具體任務的實體。這是一個過于靜態的概念,無法描述緊急情況下的有組織行為。


Dynes 和 Quarantelli 提出災難中的組織或者群體行為的類型學。通過災難中組織的任務與組織結構兩個維度,他們識別了災難中四種組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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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變量解釋了應急響應中行為的差異。某些組織的任務可能是舊的、常規分配的、日常任務,或另一方面,任務可能是新的、新的、假定的或不尋常的任務。此外,危機狀態下一些團體和組織結構沒有發生變化組織成員維持災前的關系,而非形成新的結構。


這一類型學有助于解釋在危機中為什么既然存在制度化行為也存非制度化行為。這一理論也被用來討論組織動員、任務完成、組織溝通、權力分配、組織決策等問題。基于這一類型學,1971年Quarantelli 和 Brouilette 進一步探討在面對外界壓力時,官僚制結構如何變化。他們認為,在特定的情況下,復雜的官僚機構可能表現出所有四種模式。也就是說,官僚組織的一部分可以依照既有組織(established organizations)運行,另一方面也可以突生群體的方式來執行非常規任務。


雖然類型學作為一種解釋工具是有用的,但有必要為群體和組織之間或內部適應危機提供其他解釋。類型學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新結構和新任務的突生這一概念,這些新結構和任務是組織適應的重要因素。其主要聚焦于個體層面與群體層面的突生現象,而本文則聚焦于組織層面的突生。


理論運用

本文提出的理論導向(theoretical orientation)危機中的組織運行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一般而言,危機會導致組織結構走向基于反饋的合作,而偏離基于預案的合作。此外,危機創造了這樣的條件,即組織為了完成任務加強了橫向溝通。


災難給組織帶來環境的不確定性。在Quarantelli等人的類型學中,主要圍繞新任務和新結構而開展。組織的新任務或者是新職員的加入,或兩者兼而有之,都會產生更大的組織多樣性。因此,實際上,在危機中期,組織運作的所有條件和后果都趨向于基于反饋而合作,而不是通過預案而合作。


在災難中,類型IV往往是功能純粹的相互合作的群體,并非是偶然的。研究也表明了類型I組織在維持其原來的合作結構時面臨眾多的挑戰,其原因就是其合作多基于預案而開展。許多傳統的應急組織,如警察和消防部門,都具有基于預案而合作的特點。這個模式解釋了為什么這些組織在災難情況下經常“拒絕”非常規任務,并且難與志愿者合作。實際上,這是因為他們的合作模型不允許改變。這些組織往往只接受它們能力范圍內的要求,而不提高能力以滿足需求。另一方面,當政府部門無法滿足額外的需求時,社區范圍內的突生組織涌現出來滿足這些額外需求,這也是基于反饋而開展的合作。


既有組織(Established Organizations)面臨著組織的張力。在應急響應中,大部分的組織都趨向于基于反饋而開展合作,然而既有組織則與這些組織脫節, 更傾向于基于計劃而開展合作。這種部連續與不協調,導致了整個應急響應系統的合作難題。


總的來看,危機時候存在不確定性、多樣性、去中心化與制度化;這使得組織間的溝通則增加。災難任務的非常規性和組織復雜性的增加需要通過反饋進行合作。這些變化被描述為突生,但現在它們可以被解釋為受到那些影響協調的社會政治因素的制約。


結論


對危機中組織應對及其概念化是一個很具有實用性的政策領域。需要注意的是,本文的研究發現與有關應急預案的現行政策相矛盾。在美國,應急預案主要由地方政府部門負責。各地雖然存在些許差異,然而大體方向是一致的,即大多數的政府都是增加權力的集中和程序的正規化,換句話說,多數政府優先考慮基于預案的合作,這種合作模式被認為是最合適的,危機中的軍事組織運作模式被認為是在這種情況下最有效的。此外,預案也是實現社會控制的重要機制,例如通過獎懲來促進這種合作。這些應急預案的假設很少受到質疑,因為參與制定這些應急預案的職員大多數具有軍隊或者市政機構的工作經歷,這些組織的運作常常是計劃模式。


根據本文的描述,強調基于預案的主導應急響應是受到質疑。危機事件本身創造了這種模型不合適的條件,然而,這種模型在災后的卻很少受到質疑或者批評。這是利用現行的評價標準,將導致對基于反饋評價的負面評價。這一評價標準認為溝通的增加反而會導致合作的失敗,而非合作成功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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