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購買進口奶粉、進口嬰幼兒輔食,網上找人代購家鄉特產煎餅、奶皮子,花上數千元購買原產地在中國臺灣的老酒……這些在當下很多互聯網“原住民”看來再正常不過的銷售、購買行為,其實背后危險重重。
9月3日,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從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涉食品安全案件審判白皮書》中獲悉,網購食品安全糾紛案件如今已占到該院受理的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數的64.4%。其中,五成以上案件涉及進口食品問題,如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進口食品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檢疫等。以“代購”等名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食品現象則“較為普遍”。
“代購”奶粉不走海關?十倍賠償逃不掉
一個月里,徐某某分3次在邵某開設的淘寶代購店購買了共計4680元的日本奶粉。這些奶粉的外包裝均未見有中文標簽。徐某某后來以所購商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邵某要求“退一賠十”。一審法院判決邵某退回徐某某貨款4680元,賠償46800元,徐某某退還所購奶粉。邵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三中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三中院民事庭庭長姚建中告訴記者,在該院審理的代購進口食品案件中,絕大部分被告都提出過“代購不是銷售”的辯護,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代購行為均被法院認定為銷售行為。
法院認定邵某與徐某某之間屬于買賣合同關系,并非“代購關系”。邵某在網絡平臺發布奶粉信息,顯著標識商品為“現貨”,涉案訂單均從浙江省發貨,因此法院推定邵某已擁有涉案奶粉的“所有權”。邵某自稱的代購行為實為“現貨買賣行為”。根據《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乳制品銷售者有查驗進貨、審驗供應商、禁止購進無標簽的乳制品等義務。本案中,邵某網店銷售的涉案奶粉不符合上述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食品應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生產商及配方實行注冊認證、進口需經嚴格的檢驗檢疫、銷售產品需符合國家奶粉質量標準。
邵某銷售的這些奶粉經境外郵寄方式入境,未經海關檢驗檢疫,生產地日本屬于未經注冊準入地區,外包裝既無中文標簽、說明書,亦無符合我國國家標準的相關證明文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的規定。
姚建中介紹,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代購案例不在少數,須引起消費者、代購者和網絡購物第三方平臺的重視。
小作坊食品、違規添加劑食品照樣能賣
張某某在淘寶上專門售賣新疆土特產。他在兩個月時間里,賣給王某某42份“新疆特產正品羅布麻茶”,共計2068.85元。但沒過多久,他就被王某某以違反食品安全法為由告上了法庭,對方要求其“退一賠十”。一審、二審均支持了王某某的訴請。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即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應當依法先行取得許可,且該許可應當標明于食品預包裝上。
在本案中,張某某銷售的“羅布麻茶”上未見食品經營許可或其他標志,屬于無證經營的食品。張某某在二審中提出,該羅布麻茶屬于保健食品。他銷售的“羅布麻茶”,外包裝既無保健品批準文號,亦無食品經營許可證標識,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法院認為張某某作為經營者,未盡進貨查驗義務,銷售無證食品,屬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仍銷售的行為,因此支持了消費者訴請。
在另一起案件中,消費者姜某花了5600元在唐山某酒業公司開設的淘寶店上夠買了兩瓶原產地為中國臺灣的“金門高粱金箔酒(限量發行)”。但當他把酒送給朋友時,卻被朋友告知,金箔不是食品添加劑,不允許添加在食品中。衛生部明確規定,金箔不得作為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禁止金箔添加食品中。原告要求“退一賠十”。
上海市三中院認為,法律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案所涉商品為白酒,是食品。而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生產的原料,又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食用,故屬于違法添加物質。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姚建中告訴記者,在上海市三中院的實際判案過程中,除了諸多網購實際主題與入網登記實體不一致、銷售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自制食品、銷售已被認定為不合格食品情況,“很多在媒體報道后、相關部門作出處罰后,仍然在網上大賣的情況出現”。
第三方網購平臺監管不嚴,行政監管仍有欠缺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除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海市三中院所掌握的數據,當前發生在網購渠道的涉食品安全案件數量遠大于實體交易領域,并且出現了已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公開銷售、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自制食品、違規銷售保健食品等問題,“反映出第三方網購平臺在食品銷售領域存在的問題較為突出,也反映出第三方網購平臺在落實監管責任、履行監管義務方面存在不足”。
案件審理中也反映出,行政監管部門對網購平臺食品銷售的監管仍存在薄弱環節。在相關案件中,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主體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數量較少。從客觀上來看,互聯網交易因其交易量大、商品流通迅速、流通范圍較廣等特征,也確實給行政監管帶來難度。
法院建議相關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檔案”,建立基于大數據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