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發布。《條例》明確,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明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應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縣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進行安全性評估的,應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安全性評估建議;后者應及時組織評估,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條例》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妥善保存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和交易信息。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案件調查處理、事故處置確需了解有關信息的,經批準可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供上述信息。多次出現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或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進行責任約談。
《條例》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實施逐批檢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通過醫療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其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藥廣告管理。